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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报考二建,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25-12-24来源:点击数:269

导读:

   大家好!二建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计算的?是必须在建筑工地才算吗?1、二建工作年限怎么计算?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例如本科报考二级建造师,只要有中专..
大家好!

二建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是怎么计算的?是必须在建筑工地才算吗?
1、二建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工作年限包括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例如本科报考二级建造师,只要有中专学历并且工作满2年即可,并不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后再工作2年。
(1) 如果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为:
初中→高中→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只能从全日制本(专)科毕业年开始算起。
(2) 如果连续取得学历的情况为:
初中→高中→非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
(3) 如果取得学历的情况为:
初中→高中→中断N年→非日制本(专)科,那么同上工作年限可以从高中毕业年算起。
(4) 如果取得学历的情况为:
初中→高中→中断N年→全日制本(专)科,那么工作年限为N+全日制本(专)科毕业年至今,当然你可能需要开个证明,证明你18岁高中毕业后参加了N年工作。
2、施工年限必须在建筑工地才算吗?
报考二建的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
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二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时间满足要求。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需要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考试报名表上盖章证明考生的相关工作经验,个别省市在二级建造师现场审核时还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并不是一定要在建筑工地工作,在有以上资质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也是可以的。
3、工作年限和专业年限有什么区别?
报考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年限是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年限,也就是你拿到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专业毕业证之后的年限。
工作年限是指从事工作之后的年限,前者是拿到毕业证之后计算。二级建造师的工作年限一般截止到考试当年年底。
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
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二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时间满足要求。全日制统招学历的工作年限是从拿到学历证书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成人教育学历的工作年限是毕业前后从事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并非所有省份都是这样计算的,建议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做进一步核实)工作年限是涵盖(包括)专业年限的,而专业年限更像“本岗位工作年限”的意思,也就是说有些人在工作经历当中或涉及多个专业(岗位),那么说某个专业的年限,就是指其中从事这个专业岗位的工作年限。
极端例子:如果一个人从未换过工作岗位,那么工作年限与专业年限可以是一样的。
特别说明: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从院校毕业后,实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工程法规】必背300句部分内容↓↓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

2.经济法

《建筑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3.法的形式的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4.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举例:《**条例》。

5.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6.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不动产登记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9.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1.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3.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14.居住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5.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6.抵押权【易混点,注意与质权区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上述第(1)、(2)、(3) 项,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