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
2.经济法
《建筑法》《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3.法的形式的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4.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举例:《**条例》。
5.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6.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不动产登记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9.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11.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3.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14.居住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5.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6.抵押权【易混点,注意与质权区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上述第(1)、(2)、(3) 项,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