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云南省住建厅下发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某涛于2021年2月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书,于2021年9月初始注册在云南某公司并获得注册证书。注册完成后,云南某公司支付杨某涛2.8万元。
根据腾冲市公安局告知函显示,杨某涛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的安徽建筑工程学校中专毕业证书系伪造。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杨某涛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杨某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附原文:
云建行罚字〔2022〕1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涛
身份证号:533023XXXXXXXX3719
经查,杨某涛于2021年2月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书,于2021年9月初始注册在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并获得注册证书(编号:云2532021202163633)。注册完成后,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涛2.8万元。根据腾冲市公安局《关于他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帮助杨某涛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相关情况告知函》,杨某涛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的安徽建筑工程学校中专毕业证书系伪造。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杨某涛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杨某涛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