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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新政:取得注册监理、造价、一建等注册证书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来源:点击数:1012

导读: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指出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考核认定的范围包括: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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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考核认定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有关保险。

  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 取得一级或不分级执业资格并注册。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 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 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 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 理工类中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3. 业绩与成果符合附则中所列考核认定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7)中的一条, 注明专业以该专业条件为准)。


  三、考核认定程序


  1 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


  2. 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经本单位资格审核后报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 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等。


  5. 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 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3. 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 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 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 则


  附则一 工程系列考核认定条件: (凡在以下未列出的工程专业均包含在此系列中,此1—7条件必须满足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10名)以上或二等奖3项(限前7名)以上。


  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限前7名)。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厅)级(限前3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或新发现(勘查)中型以上矿产地1处,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12.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仅适用于科技传播专业)。


  13.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


  或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基层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


  附 则一 说明


  工程系列注册考核认定办法附则说明参见工程系列正常评审条件附则。


  附则二 建设工程考核认定条件:(注1—3条满足一条及以上即符合考核认定办法)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


  3.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或国家专业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完成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二项以上。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两项以上。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6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撰写工法二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二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小微型企业和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三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5. 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二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附则二 说明


  1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2.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含)。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3. 国家级工程奖是指: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广厦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全国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等。


  4. 省级工程奖是指: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州杯”奖、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河南省建筑装饰设计大赛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含公共建筑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奖、建筑幕墙奖)、詹天佑住宅小区奖及国家行业协会奖等。


  5. 省级行业管理奖项是指:


  省级绿色建造(施工)示范工程评价、省建筑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中州平安杯、安居杯、省工程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结构中州杯、省市政优良工程、省级优秀造价咨询成果、BIM大赛奖、团体标准、园林绿化金杯奖、省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设计一等奖、城乡规划领域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测绘一等奖、省人防勘察设计一等奖。


  6.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7. 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批复”、“采纳”,须提交相应文件。


  8.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9.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0. 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附则三至负责八.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