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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发布指导意见:提高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要求

发布时间:2020-11-13来源:点击数:540

导读: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1强化注册和监管人员要求。各市可探索适当提高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


  1强化注册和监管人员要求。各市可探索适当提高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2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审查审批。鼓励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依托CIM平台初步开展规划智能化审查审批。


       3合并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工程许可阶段,各市明确1家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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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


  各市可根据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但不得超过国家现行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标准。下列项目除外:位于河道保护范围、蓄滞洪区范围、影响水文观测站,位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及任何历史纪念物的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流程


  1合并审批阶段。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工程许可阶段,各市明确1家部门牵头。


  2.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建设单位通过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填写《工程许可阶段申请表》,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一次受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相应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实行并联审批。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项目备案(赋码)信息纳入“一张表单”,实现信息一次填报、结果即时推送,即可完成备案。


  3.调整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范围。规划环评已通过审查、规划批复范围内的产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和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物流配送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项目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推送给生态环境部门。


  4.简化评估评价事项。在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相关指标要求或已开展区域评估,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再次单独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评价工作。


  5.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无需规委会决策,直接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位于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6.探索采取勘察设计一体化方式。鼓励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发包确定勘察单位。


  7.以告知承诺取代施工图审查。取消审批流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图质量抽查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到施工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简化施工许可办理。取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规定,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不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相关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推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受让人对“标准地”规定的出让条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涵盖事项不再申请办理,审批部门根据书面承诺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各市实施“标准地”配套建设,在出让前统筹做好出让地块“七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并完成相关市政管网接至用地红线、施工用变压器安装工作。


  10.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类项目,优先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供地。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公示,纳入土地供地条件。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签订土地出让成交合同后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实施联合勘验。两个以上并联审批部门需要进行实地勘验的,由阶段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勘验。


  12.简化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竣工联合验收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合并进行。对于竣工联合验收时因季节原因尚未完成绿化施工的,可容缺“绿地率”验收开展项目联合验收。防雷检测报告不再作为验收申请材料。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


  13.简化门牌楼号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给公安等部门,提前开展门牌核准工作。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发放门牌号码。


  14.全面落实市政公用“四办”服务要求。完成工程审批系统与市政公用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项目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市政公用单位。全面实施市政公用服务“网上办、一站办、降费办、贴心办”。优化临时用水、排水、用电办理流程,压减办理环节、时间和费用,公布办事指南和收费标准。具备条件的,专营企业提前介入服务,与建设单位确定需求,取消报装申请环节。


  15.优化不动产首次登记。现场联合验收通过后,牵头部门将不动产测绘报告、联合验收意见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划核实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合并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进行现场查看。在登记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鼓励探索不动产登记与联合验收同步申请,实现“验收即办证”。


  优化后的办理流程详见《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流程图示范文本》(附件)。


  (二)压减办理建筑许可耗时


  1加强审批用时管理。工程许可阶段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和无外线工程的低压电力接入,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7个和3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和无外线工程的用水接通分别不超过7个和4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超过1个工作日。


  2.规范有关中介服务用时。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服务承诺时限建议不超过10个自然日。综合测绘服务承诺时限建议不超过8个自然日。


  (三)压减办理建筑许可费用


  1落实规划验线、竣工规划勘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鼓励将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宗地图)、地籍调查(权籍调查)、拨地测量、总平面图测绘、正负零核验、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全流程综合测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2.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工作,勘察结果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公告。


  3.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聘用监理。


  4.全面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替代保证金制度。


  5.除需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工程外,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各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减少缴费次数,鼓励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


  7.由小微企业建设的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8.鼓励各市对小微企业建设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出台支持政策,减少项目费用支出。


  (四)提升建筑质量控制指数


  1开展差异化事中事后监管。属于质量安全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辅助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只开展1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探索推行远程监管和“不见面”监管。


  2.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的事项,由监管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形成闭合管理。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时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等惩戒措施。


  3.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并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4.实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责任保险(或类似保险产品)的方式,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人权益。


  5.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勘察设计单位风险承担能力。


  6.强化注册和监管人员要求。各市可探索适当提高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7.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等服务,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


  (五)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


  1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省政府改革要求,划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有关行政许可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


  2.推进全程网办。在城市工程审批系统中增加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等主题式审批服务模块,明确网上办理流程,实行“一网通办”。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应用。可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远程核查的,不再开展现场踏勘、实地检查;可通过网络评审、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远程评审评估的,不再组织现场评审评估。


  3.试点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4.推行一站式免费帮办代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或项目管家服务。加强对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服务,提高审批一次通过率。


  5.推行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办理的事项清单,详细标明建设条件、可执行告知承诺制、可运用区域评估成果等情况,与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供给申请人。


  6.探索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审查审批。鼓励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依托CIM平台初步开展规划智能化审查审批。


  7.推行“一窗收费”。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水土保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伤保险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收费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项目信息和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共享给费用收缴部门。鼓励实行综合窗口“一次性核算,一站式征收”。


  三、有关要求


  1细化审批流程。各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审批流程,制定申请表单和服务指南,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功能。


  2.积极探索创新。鼓励各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模式。试点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要一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3.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相关政策的公开、解读和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项目和企业。要加强审批过程管理,及时整理、形成全流程审批案例和审批系统后台数据,总结改革经验。


  附件: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建筑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流程图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