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日期截止于2020年11月27日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监理单位与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监理单位与人员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
第六条 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指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由监理单位根据监理项目情况任命的监理机构负责人。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需要,选派的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且具备5年以上相应专业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三)监理员是指持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具备2年以上水利行业相关实践经验,由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监理人员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注册,并在其注册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我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通过网站首页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sjjc@mwr.gov.cn。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