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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来源:点击数:223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4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我市执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
  2016121日起我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及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612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标准》。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仍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鼓励执行《标准》。
  二、执行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委托设计、施工,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绿色建筑标识申领等管理环节的申报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居住建筑节能65%与绿色建筑专篇》(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机构,充实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自审工作,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保证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居住建筑节能65%与绿色建筑专篇》、《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须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监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五)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其它相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六)鼓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为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管理要求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标准》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和《关于授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6168号)要求,依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实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并落实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二)根据执行《标准》的需要,自2016121日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用表,统一更新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详附件)。
  (三)主城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标准》宣贯培训的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实际,切实开展好本辖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日常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的学习,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能力。
  (四)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