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持续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对部分消防服务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的安全检查改为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通过“渝快办”等方式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无需再向以前那样必须等到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2消防部门则通过抽查等方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承诺失实的则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制定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利用“渝快办”等网络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制定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事项抽查实施细则》,并依法实施抽查,对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重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缩减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范围。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的要求,除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等3类强制性认证产品外,对已调整出强制性认证目录的13类消防产品,不再核查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制定我市《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监管办法》,建立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全链条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行消防服务“e网通”。以便民服务为导向,搭建“渝消e网通”平台,整合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举报投诉、信息公开、咨询答疑等事项,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网申网办、即受即办、全域通办”、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模拟实操、智能考试”、监督检查计划和结果网上查询、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网上申请,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证明材料,凡能够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优化便民消防宣传服务。推进消防公益宣传阵地融合发展,依托科技馆、安全体验中心等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两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推进消防文化进公园,结合全市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建设,在高层建筑密集的社区公园、休闲广场设立消防体验设施(场所),满足群众在“家门口”学习消防常识、体验消防安全的需求。将自觉维护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逃生知识等内容纳入全民普法范畴。依托重庆消防互联网平台建设线上消防宣传阵地,实现在线科普教育、远程消防网课等多维消防宣传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群众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消防服务需求。全面开放消防救援站,向公众提供免费参观体验。推进消防公益宣传服务均等化发展,聚焦农村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发展短板,加大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实用人才培养,实施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培养计划,培育一批以村干部、网格员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2020年底在农村地区实现消防宣传车流动宣传全覆盖。
二、全面构建“六位一体”消防监管体系
(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建立“一单两库一平台”,全面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执法人员库,将消防干部、消防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畅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名录库,研发覆盖城乡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平台。结合执法力量实际,制定出台《重庆市消防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编制细则》,明确年度抽查计划与“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检查等关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区县政府应逐步将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予以监管。
(七)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市、区县两级每年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找准薄弱环节,列出隐患清单,结合季节和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政府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分行业分领域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入开展达标创建活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惩处隐患突出、有严重消防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火灾隐患有奖举报,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96119”消防举报专线,形成内外监管合力。
(八)强化高风险对象重点监管。将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纳入消防安全监管重点范围,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实施《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合理控制高层建筑密度和高度,完善规划设计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控,加强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小型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停车资源优化利用。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试点推行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互信授权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将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纳入机动车驾驶员计分管理。
(九)实施信用监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设权威统一、在线查询的市场经济主体消防信用记录系统。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消防信用记录,推行消防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消防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设立消防信用“黑名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消防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消防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对积极配合整改,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
(十)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整合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资源,建设消防数据汇聚中心。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大力开展消防物联感知、消防安全协同管理、消防信用管理、火灾预测预警、作战指挥智能辅助决策等系统建设,采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消防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定出台《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明确市、区县两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授权消防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严肃倒查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相互协作的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火灾事故协作查处,对涉嫌犯罪、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十二)健全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步修订《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修改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消防执法改革落地于法有据。
(十三)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行消防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消防重大执法活动权责机制。出台执法人员岗位定期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细化出台《消防员监督执法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消防员参与消防监督执法长效机制。
(十四)完善消防执法制度。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和执法结果,提高消防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重庆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落实监督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审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审批,提高执法质量。
(十五)健全消防末端监管机制。结合机构职能改革,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消防综合管理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和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继续实行分级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单位实施监管,乡镇(街道)负责对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联动、业务指导和定期培训等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末端火灾防控能力。
四、强化消防执法廉政监督
(十六)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严格遵守消防人员职业规范,落实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及回避制度。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十七)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落实消防部门与消防协会彻底脱钩制度,实现“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完全分离,规范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培训与鉴定相分离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规范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行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十八)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定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消防执法、违规从业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违纪违法案件警示作用。
附件: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