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到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安全总监经济上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详情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第285号令),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建立安全总监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建议,请将意见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公告时间:2020年6月5日至6月12日
联系电话:55579979、55579983;传真电话:55579904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邮编:100744;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电子邮箱:bjsab@yjglj.beijing.gov.cn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