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7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7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5.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76.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7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78.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79.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0.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81.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82.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84.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85.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当供电线路压降超过5%时,其直流24V电源应由现场提供。
8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均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87.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8.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9.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0.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91.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92.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93.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94.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9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96.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97.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98.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99.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100.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101.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独立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02.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03.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05.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106.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107.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108.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09.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10.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11.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12.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113.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14.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115.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116.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117.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
118.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119.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120.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12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122.A类火灾严重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3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50㎡/A;中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2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75㎡/A;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1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100㎡/A。
123.A类火灾场所严重危险级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5m,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分别为20m和25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相应增加1倍。
124.对灭火器配置场所(单元)的灭火器保护面积计算时,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按堆垛和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125.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12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30%。
127.修正系数K:当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取0.9;当设有灭火系统时,取0.7;当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时,取0.5。
128.对于手提式磷酸铵盐灭火器(MF/ABC),1-2kg对应的是1A,3-4kg对应的是2A,5-6kg对应的是3A。
129.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30.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3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13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133.消防电梯适宜采用应急发电机组,不适宜采用消防应急电源。
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适宜采用消防应急电源,不适宜采用应急发电机组。
135.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之间,要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同时按照负载容量由大到小的原则顺序启动。电动机类负载启动间隔宜在10-20s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