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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9来源:点击数:587

导读: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的工作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参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消防技术专家评审论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消..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的工作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参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消防技术专家评审论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可以说是消防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虽然成为这样的专家可以取得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想要通过评审成为这样的专业人才,首先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近日,云博教育从咸宁市住建局获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咸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通知。《通知》指出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评审条件之一。

咸宁.png


  关于建立咸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通知

  咸建办发〔2019〕5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及《省住建厅、省委编办、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9〕32号),经研究,决定建立咸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的建立


  由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附件)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经审批科初审后提出专家推荐名单报市住建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原则上非本单位主要领导,能够保证按时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任务。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专家独立提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


  (四)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不受侵害;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的身份组织或参加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活动;


  (五)专家应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专家库的管理


  (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专家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培训,考核专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需要和专家的工作状况适时更新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功能等情况,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通知专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


  1违反廉政和保密纪律的;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3.一年内2次未能按要求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专家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记入行业个人信用记录:


  1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接触,参加宴请,接受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的;


  2.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向外透露的;


  3.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工作、影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结果公正性的;


  4.出现严重工作错误的;


  5.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联 系 人: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张标


  联系电话:8131798/18727848468


  邮 箱:2412206692@qq.com


  附件: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申请表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申请表.doc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