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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挂证”收尾倒计时,真的安全了吗???

发布时间:2019-07-29来源:点击数:625

导读:

   “挂证专项整治”、“资质动态核查”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证书挂靠”是一直存在于市场中的,是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在法律的边缘打擦边球;但是不知道从什..

“挂证专项整治”、“资质动态核查”称得上是今年建筑业比较受关注的话题了,“证书挂靠”是一直存在于市场中的,是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在法律的边缘打擦边球;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筑行业的证书挂靠掀起了一股热潮,很多的人都想要得到这一份“额外”的收入,又对自己本身的工作不构成什么影响,也就走了挂证这一捷径。但是在去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关于整治工程建筑领域“挂证”行为,这一下,让很多企业以及个人都感到了恐慌。它对证书挂靠价格及企业生存有着很大的挑战和威胁,这无疑会给很多建筑企业、挂证人士、中介造成恐慌。


  从挂证整治相关政策的颁布到挂证自查自纠,再到现在各省陆续公布的严打挂证名单,已经证明了各政府的审查力度,看来这次挂证打击并非说说而已,而且本次严查挂根据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证书不能挂靠还有什么作用?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很大价值的,很多人因此考取之后选择挂靠,获得正常工作之外的收益,但是随着整治的开始,证书挂靠形势严峻,那么证书不能挂靠还有什么用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挂证现象的整治势在必行。然而,对于很多挂证的人来说,一旦证书无法挂挂靠,所造成的影响十分巨大,直接冲击个人财政收入。因此,严峻的挂靠正式形势下,证书的其他作用弥足珍贵,也是持证人往往会忽略的好处。


  那么证书不能挂靠,还有什么作用?除了挂靠,证书还能做什么呢?


  第一:市场需求不减反增,企业招聘求才若渴


  在建筑行业中,无论是造价工程师还是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在我国宏大的建筑热潮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加上政策上对于持证人的扶持,企业对于岗位招聘的渴求,拥有证书的人才将成为香饽饽。即全职工作的多面性选择。


  第二:证书收益持续上涨,职位薪酬稳步提升


  此前,说到证书收益话题,多数是某个地区某个时间某本证书挂靠价格的多少。而现在,证书的收益将转变成为岗位工资的提升、薪酬福利的好坏。据了解,目前拥有证书的人员不仅在寻找工作方面有诸多便利,更是在胜任工作之后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工资。目前市场上的造价、监理、建造等岗位工资已经很高了,如果有证书的加持,那么证书收益较之有风险的挂靠更为可取。也就是说,全职工作的经济获取,甚至要超过以往的挂靠。


  第三:证书对应职称等级,职场生涯前程似锦


  在众多行业改革中,最为人忽视的一条就是,证书可以直接聘任工程师等级。大多数省市直接颁布了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的相关条例。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另一方面,从考生角度来讲,职称和职务挂钩无疑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而持证人在工作方面除了有很大建树,一般评职称都是非常困难的。而现在,有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评选职称等级,可以说是相当大的扶持了。这也为持证人的职位晋升提供了帮助。


  此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期限延长、执业注册条件放宽、可以申请落户积分、抵扣个税等等好处都是老生常谈的事情。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全职工作是证书挂靠之外的最好出路。而之前被忽略的是因为收益明显不如挂靠。而现在,有了证书之后的全职收益有所增加,一旦挂靠风向有变,则依托证书进入公司工作。所以持证人全职成为今后的大势所趋。尤其是住建部今日发文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后未来证书含金量将大大提升。


  重点查哪些?


  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人社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在自查自纠阶段逾期仍未整改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由省级住建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建部。


  挂证年年喊,为什么今年尤其猛?


  第一、众所周知的2019年1月1日社保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


  第二、本次专项整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全国执行,执行力度真的很大!社保交纳信息联网后,住建部分分钟就可以将名单拉出来,下发给各省!名单都出来了,地方上再不查,你还想怎么的?


  挂证大整治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如下几点重要影响:


  第一、资质核查:目前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和三级资质等还有建造师人员要求,若资质动态核查,将是灭顶之灾!


  第二、项目投标:建筑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都要求载明本单位注册建造师人员,或将出现项目经理无良好业绩建造师可挂的尴尬!


  为何纷纷出重拳整治“挂证”?


  1、“挂证”背后有着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在很多中介公司网站上,不仅能找到很多挂靠企业的信息,也能看到持证者发布的各类证书信息,寻找挂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持证者不用付出劳动就能获得收益;企业能节省人员成本,获得资质和竞标筹码;中介牵桥搭线,获取暴利。


  这些“油水”,推动证书挂靠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加重了工程建筑行业诚信的缺失,不利于整个建筑市场的长远发展。


  2、证书挂靠这种先造假,后造楼行为,在建筑工程质量和监管上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类似“楼歪歪”“楼倒到”事件频发,不少工程事故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这与项目经理管理缺失有很大联系。有些建筑企业利用证书挂靠满足了资质要求,但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却达不到工程建设的要求,大量违规施工,工程质量难以保障,从而出现很多“豆腐渣”工程以及各种工程事故。


  3、证书挂靠让工程项目监管难度加大。


  个人承包者通过挂靠到建筑企业,利用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并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各种违法行为更加隐蔽,监管更难。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实施的,各方面的监管往往难以到位。此外,持证者也无法保证挂靠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个人既承担着违法风险,又会增加双方的纠纷,引起社会不安定。


  4、挂证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有的挂靠人以金钱贿赂、拉关系等方式使招标文件设计有利于挂靠企业,提高中标机率,导致招投标不公平竞争,从而打击了守法企业的投标积极性,滋生了腐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具体有24条“挂证”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供大家参考。


  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


  母子公司


  A企业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


  水利、铁路、公路、民航、港航、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矿业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反映的“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关联公司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


  内退


  A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B企业。


  答: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注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


  内退人员在原企业以外的企业注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


  劳务派遣


  注册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答: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关系。实际情况有两种:


  一是注册人员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注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受聘于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注册”的要求;


  二是注册人员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注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此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


  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


  注册人员或注册企业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


  答:此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


  自助创新


  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到B企业工作并将证书注册在B企业。


  答:除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情况外,其余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


  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


  注册人员除在注册企业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社保账户状态为欠费、停缴、中断),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保。


  答: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注册人员应将除注册企业以外的其余社保账户进行减员销户或多账户社保合并至注册企业,确保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


  停职留薪


  注册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的。


  答:此类情况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


  注册人员已与原注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病、亡故等原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注册企业应将其情况说明连同与注册人员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医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强制注销。


  注册企业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


  答:注册人员应将其情况说明连同注册企业工商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强制注销。


  依法提前退休


  答:注册人员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可不认定为挂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下属企业注册


  答: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注册人员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但上述情况中,下属企业应为事业单位下一级企业。注册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同一集团内平级企业的,均属于挂证行为。


  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答:注册人员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答:注册人员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军队退休人员


  答:注册人员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退休证》,可不认定为挂证。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答:注册人员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不认定为挂证。


  由于注册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


  答:注册人员应完成注册信息中身份证号变更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不认定为挂证。


  由于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填写不全或有误造成重复注册的


  答:注册人员应完成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填写不全或有误的变更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可不认定为挂证。


  注册人员已经在新注册企业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变更或重新注册至该企业造成社保不一致的


  答:注册人员应完成注册人员证书变更或重新注册至新注册企业,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不认定为挂证。


  已完成注销注册的


  答:注册人员应完成注销注册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可不认定为挂证。


  在施(监)项目负责人社保检查异常的


  答:在施(监)项目负责人社保核查异常的,注册企业应立即对其进行更换。


  社保缴费及查询规则


  答:社保缴费规则为每月5至20日缴纳上月的社保,所以当月只能查询截止上上月的缴费信息,即8月6日起可以查询6月的社保缴费信息。


  执业资格重新注册


  答: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主动申请注册证书注销后,可在其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申请重新注册,期间没有时间限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铁路局、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